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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作者:实践教学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03-20

 

北建大教发〔2016〕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协作精神,鼓励各学院积极承办各类学科竞赛,加强对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管理,使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是全校性工作,各教学单位、管理部门均有责任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每位教师均有责任参与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教育部、团中央、北京市教委、团市委、北京建筑大学主办或认可的,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促进相关学科改革与发展为目的的大学生竞赛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职能

1. 成立北京建筑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简称竞赛管委会),由主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教务处、学工部、团委、科技处的主要领导及各二级学院教学院长组成,统筹管理各项竞赛,负责协调各项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2. 竞赛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处、团委,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各类竞赛项目的申请,协助组织召开竞赛管委员会会议,确定参加北京市和全国学科竞赛的承办学院,审批竞赛项目的承办申请和验收奖励申请,负责监督和管理通过审批的竞赛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协调解决各个竞赛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各类竞赛项目的顺利进行,负责制订管理细则,开展经费的管理。

教务处主要负责和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沟通竞赛事宜,负责召开竞赛管委会,负责组织专项经费申报,负责对竞赛类选修课进行核定和组织教学,负责组织对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奖励,负责给上级主管部门统计上报相关信息。

3. 各项竞赛承办单位成立单项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竞赛组委会),由主管院长任主任,成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系(教研室)主任、学院团委书记等人员组成,负责单项竞赛赛程制定、竞赛重大事项审定及竞赛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竞赛项目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校级重点项目,指以培训、选拔参加北京市和全国学科竞赛参赛选手为目的,对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具有重大作用的校级学科竞赛项目。

第二类为校级一般项目,指学校主办、覆盖专业面较广、对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大作用的校级学科竞赛项目。

第三类为院级项目,指由学院自行组织的其他竞赛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第一、二类项目由各教学单位申报,学校竞赛管委会批准后设立,第三类项目由学院自行设立,报学校竞赛管委会备案。

第一类项目也可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主办或影响面较大的全国性和行业性竞赛的项目设立。

第七条  新竞赛项目的设立由教学单位向学校竞赛管委会提交设立申请,竞赛管委会根据竞赛规模、所申请竞赛的专业覆盖面、竞赛可行性等决定是否予以设立,并确定项目类别。

对于因客观条件变化及其他有关事宜调整导致某项竞赛不再适宜举办,竞赛管委会经研究后可终止此项竞赛项目。

第八条  拟承办校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下

一年度承办申请,经学校竞赛管委会批准后,组织竞赛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将下一年度承办竞赛的工作计划报送竞赛管委会。

第九条  竞赛承办单位要在竞赛开赛前一个月内将竞赛组委会认定的竞赛章程和命题、巡视、评审、公示等细则报竞赛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竞赛项目负责人应在竞赛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北京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验收奖励申请表》和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报送竞赛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申请相应的奖励。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校级重点项目、校级一般项目提供专项经费和校内经费的支持。其中,校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经费由学校根据不同种类竞赛的特点和竞赛规模给予专项经费和校内经费资助。院级项目的经费原则上由承办学院筹集。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承办单位多方面筹措学科竞赛经费。各竞赛组委会接受

社会赞助应先上报竞赛管委会,征得同意后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赞助方签订协议,确保参赛学生的相关权益。赞助费纳入竞赛经费统一管理,不可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需要教师培训的校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相关教师应尽量将指导内容以课程形式逐步加以规范,并以竞赛类选修课的方式开设。项目负责人应将竞赛类选修课任务书和登记表一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核定后统一以课时津贴的形式发放相关培训酬金。

学校提供的经费一般用于竞赛宣传、海报制作、竞赛作品材料费补助、奖品购置,参加高一级竞赛报名费及差旅费等项目的支出。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参加校级、市级及以上竞赛的学生,按照《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认定学分。

第十五条  对指导学生参加北京市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在学校教改项目立项、教学成果奖评定、岗位聘任时优先考虑。同时,在学校职称评定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度评选一次学科竞赛优秀组织奖,凡积极推荐、合理组队或全力承办并取得较好成绩的部门或学院,均可提出申请,由学科竞赛管委会组织评审并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学生的奖励

1. 国家级竞赛一等奖       2万元/队

2. 国家级竞赛二等奖       1.5万元/队

3. 国家级竞赛三等奖       1万元/队

4. 省部级竞赛一等奖       1万元/队

5. 省部级竞赛二等奖       0.5万元/队

6. 省部级竞赛三等奖       0.2万元/队

国家级、省部级级别以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认定项目为准,未列入的其他项目级别由学科竞赛管委会讨论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