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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实践教学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11-03

 

北建大教发〔2016〕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生产实践、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基本实体,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学校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加强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对学校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生产实践、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加强科学管理。要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领导,主管副校长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的日常管理,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与相关部处配合,加强实验室管理,对实验室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责任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报告,并落实相关指示精神。

(三)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四)配合安全保卫与环保部门督促、检查并指导全校教学实验室完成好实验室安全、环保、卫生、开放、服务以及考核等日常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

(五)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六)负责教学实验室基础数据及信息的归口统计、存档和上报。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学术指导、质量评价,对教学实验室建设、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配置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七条  在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本学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设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室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协助学校做好本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学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依据教育部对高校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专业特点,制订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和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汲取教研、科研新成果,改进、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在使学生掌握基本实验方法、基本实训技能和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培养创造性思维,提高创新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创新实验,指导和支持学生开展创新竞赛。

第十一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和倡导教学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人才培养是实验室工作的第一要务,不论是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或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都担负着人才培养的责任和义务,都应采取各种不同形式,积极对学生开放,为培养高质量人才服务。

第十二条 承担本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计量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提倡贵重仪器设备的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教学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卫生以及资料文档保管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使实验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应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程序,由学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目标、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教学实验室建设。建设过程中要提倡资源共享,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大力支持有条件的教学实验室申请建设省部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或各类实训基地等,以适应国家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应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学校积极支持教学实验室通过校际间联合;与设计院、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中心实验室或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

第五章 人 员

第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一般设主任一名,特殊情况下,可另设常务副主任一名,协助实验室主任主持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关职责。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由学院聘任或任命,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热心于实验室工作,并具备较深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教学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教学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教学实验室的中长期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包括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申请购置计划、实验材料购置计划、仪器设备维修计划、人员业务进修及技术培训计划等);编制年度、学期实验教学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加强教学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本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研究并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定期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情况,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的年终总结与考核评估工作。

(三)认真贯彻学校和学院的岗位聘任制度,负责制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督促检查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安排好在岗人员的业务进修和技术培训,定期进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不断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负责审定和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时开出各类实验项目,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五)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负责组织好教学实验室对校内外的开放服务。

(六)负责组织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建账建卡、日常使用、定期保养、维护修理等工作,保证账、卡、物相符,提高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年使用机时达到教育部规定的额定标准。

(七) 负责组织好教学实验室信息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 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实验室的技术安全、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日常工作,并做到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条 教学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的工作任务,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和业务要求进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人员的工作岗位,按照学校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评聘、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人事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应定期进行业务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开展学术研讨,不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鼓励和倡导实验室人员广泛调研,开阔视野,加强研究,发表论文,对管理模式和实验技术进行改革和探索。教学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学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教学实验室的人员情况、仪器设备状况、设施环境状况以及运转状况等各方面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要有实验室四防(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措施,定期检查“四防”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具体按照《北京建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不得违反规定随便排放废渣、废气、废水、废物,防止噪音,不得污染环境。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整改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凡是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北京建筑大学的相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学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项指标,定期对教学实验室进行考核与评估,并组织优秀教学实验室的评选工作,考评结果将作为确定各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6年1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建筑大学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