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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作者:实践教学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6-09-10

 

北建大教发〔2016〕9号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特提出本办法。

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是高等教育极其重要、富有特色的基本教育教学条件资源和环境资源,是高等学校教师和学生进行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培养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和为社会服务的重要渠道,是让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拓宽视野、增长见识的窗口,是加强学校和社会联系,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联合办学的重要举措。

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接纳学生参观、开展专业生产实习、管理实习、专业社会实践、测绘实习、金工实习、毕业实习、科技活动和技术服务等,目的是强化学生实践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创新精神与创造能力,完成专业技能与科研训练,毕业设计(论文)实践工作等。为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建立设施更加完善、类型更加多样、适应不同专业需要的、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二、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原则

1.根据学校实践教学和基地建设的需要,由学校和学院分二级建立实践教学基地。

2.校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3.院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根据专业、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条件的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建立。

三、实践教学基地建立条件和要求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能够满足学校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为实践教学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接受学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和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要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3.校外基地建设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尽可能立足本市、以利于首都城市建设。

四、实践教学基地类型

1.社会实践教学基地。借助该基地,可采取自然与社会考察、经济调查、环境监测、参观学习、生活体验和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实践教学。

2.生产与管理实习教学基地。可采取项目考察、生产工艺流程参观、生产劳动与管理、实际或模拟操作、生活体验和技术服务等方式进行实践教学。

3.创新教育教学基地。在教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调查研究、物品检测与试验、各种各样的产品的创新设计、加工、制作、拆装、模拟仿真等创造性工作。

4.综合型开放实验室。强调实验的综合性、引导学生自己进行实验设计和实验活动,自主进行实践能力的训练;利用实验室和条件,师生共同进行实验研究和开展社会服务。

5.实训基地。通常以专业技术平台为主体,具备先进的技术平台和成套工艺流程模拟或生产设备,与专业技术岗位教学或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紧密联系,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6.产学研基地。综合高校和社会生产与管理单位的优势,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教师与生产管理人员密切合作,并带领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咨询、新技术应用推广、科研技术成果鉴定、社会服务和专业教学等。

五、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承担义务

1.学校在人才培养、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践教学基地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2.优先向实践教学基地单位推荐相关专业优秀应届毕业生。

3.根据签订的协议,实践教学基地单位提供实践教学活动必要的条件。

4.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对学生实践活动收费应给予优惠。

5.双方共建,创造条件使实践教学基地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六、实践教学基地的申报程序

1.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申报程序。在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由学院提交申请报告和协议书报教务处,有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书。

2.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申报程序。在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专业或实践教学负责人提交申请报告和协议书,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书并报教务处备份。

七、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签订协议书

1.学校或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原则和条件的基础上,可由学校或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学校或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各执一份。

2.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合作目的;协议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等。

八、实践教学基地挂牌

学校或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可挂由教务处统一制作的“北京建筑大学实践教学基地”铜牌。

九、检查与评估

为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规范管理,教务处会同有关院部对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评估。评估为合格的基地,继续支持建设;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对协议到期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六、其它

    本办法经2016年1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