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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实践教学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01-03

北建大教发〔2016〕11号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科研技能、实践能力、开展综合训练的重要教学环节,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毕业设计(论文)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初步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优良的科学品质和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提高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定位,注意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融会贯通,注重科技论文写作、技术经济分析、试验和计算、设计和策划、创新创业等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符合培养目标,确保达到该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范围应符合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毕业设计选题要注重课题的实用性与科学性,毕业论文的选题应注重其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课题应尽可能与工程实际、科学研究、实验实训、创新创业等项目结合,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有机结合。

2.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原则上应一人一题,每个题目都必须有充分的资料、文献、数据和规范等依据。同一题目多人合作完成的,参与的学生应有合理明确分工,一题多方案的需有明确区分度。题目难易要适当,分量要合适,过程要完整。

3.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提倡各专业互相结合,鼓励不同专业的教师学生协同完成学科交叉领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阔学生眼界,促进学科间的相互渗透。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备选课题由指导教师通过系(教研室)讨论提出,学院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备选课题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学生公布,由学生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进行双向选择确定。课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章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与检查

第五条  各学院选派有实践经验的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大力提倡建立校内外指导教师相结合、以校内教师为主体的指导教师队伍。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学生原则上不超过8名。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指导书等资料,同时报学院备案。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指导、答疑和检查等工作;指导、督促学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注重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及优良的科学品质。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重点组织开题、中期、答辩三个阶段的教学检查和抽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各学院教学督导组开展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督导。各学院要按照我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检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结合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规定,明确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重复率、成果形式等具体质量要求。每年应根据专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学院管理文件并报教务处备案。注意加强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的管理与指导,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应成立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原则上指导教师应回避本人指导学生的答辩过程。

第九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必须经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共同审阅,并出具书面评阅意见,由学院负责审核学生的答辩资格;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学生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与材料归档

第十条  毕业设计报告(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绩组成至少包括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三部分成绩,各学院可以根据各专业特点自行设置成绩组成权重,并将成绩评定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比例不超过5%(含);“及格”和“不及格”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含),其它成绩比例由学院自行规定,须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及有关资料由学院负责长期保管,保管期不少于五年。毕业设计(论文)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检查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