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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实践教学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6-11-03

北建大教发〔2016〕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高等学校进行工程师基本训练和人文素质培养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了解和认识社会十分重要的社会实践途径。为了科学组织实习教学,规范实习教学过程,不断提高实习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总体实习教学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检查和抽查各教学单位实习开展情况,并会同其它部门及时解决实习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各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学生实习的工作细则和实施方案,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并接受学校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条  实习教学应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进程和实习大纲的安排进行,以培养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和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技术专门人才的教学工作为指导思想。

第二章 实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习教学主要类型包括认识实习(社会调查)、生产(管理)实习、毕业实习、金工和电工电子实习等。实习教学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需要可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条  所有实习教学必须依照实习教学大纲进行,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实习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2)实习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3)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等。各专业都应根据本专业特点和技术发展,不断修改和完善实习教学大纲,力争使实习教学大纲兼具技术使用性和行业先进性。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根据实习单位的客观条件和实际情况制定实习教学执行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周五之前报教务处备案(假期进行或者开学第一周进行的实习在放假前两周报教务处)。实习教学执行计划主要包括实习内容、形式、实习组织领导,实习指导(带队)教师,以及实习单位、实习地点、日程安排和经费预算等方面内容。

第七条  在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确保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实习教学场所一般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成本”的原则,在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或与本专业教学内容相关的依托单位中选择确定。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实习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实习前的动员和中期检查,及时解决实习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教务处会同相关教学单位对实习教学进行中期检查或抽查。

各教学单位负责实习指导(带队)教师的资格认定和选派工作,明确教师的实习指导要求,并重点加强对学生自行联系、分散进行实习教学的管理,必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明确联系人制度并告知学生和实习单位,确保实习教学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  实习教学纪律与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实习必须遵守实习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实习现场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共同维护学校声誉。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教育批评,经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必须暂停其实习,由实习指导(带队)教师及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并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做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和个人实习总结。实习指导(带队)教师要经常检查、督促,审阅后写出评语,并作为学生实习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实习成绩考核可采用实习报告、笔试、实习答辩或现场操作、设计、完成作业等多种形式。实习日记、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收集资料、实习报告和总结及专题材料等应作为评定成绩的主要依据,并按照各学院的相关规定留存。

第十二条  实习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进行考核,按照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定和记载成绩。

第十三条  因病不能参加实习的学生,要在实习开始之前持医院证明和书面申请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学院批准后上报教务处备案。凡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均需重修,否则不予毕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实习教学结束后两周之内,各教学单位应写出书面总结并上报教务处备查,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等。实习指导(带队)教师协助做好教学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教学经费的使用按照《北京建筑大学实践教学经费管理使用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6年1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