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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

作者: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6-11-25

教字〔2016〕41号

  

  教学工作是我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师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的提高,调动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积极性,并为我校教师(辅)聘任和考核提供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通过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使学校和教师获得综合、全面的课堂教学反馈信息,以便于及时指导和改进教学,同时也为教师聘任、考核、以及职务晋升、教学评奖等工作提供基本的依据。通过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产生正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教师投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进而引导和鼓励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积极进行改革和创新,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二、评价原则

  教学质量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全面”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评促教、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

  三、评价对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是指所有承担本科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各教学环节教学任务的教师和教辅人员。

  四、评价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校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即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具体工作。教务处由专人负责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协调校教学督导组、各教学单位(各院(部))领导、院(部)教学督导组和教学管理人员开展听课、检查及评价工作,并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评价工作进行指导。

  2.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主要由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成员也可作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本单位的教师评价工作,要建立本单位所有教师和教辅人员的教学质量档案,按学期填写教学质量考核结果。

  五、评价指标体系

  1.评价指标主要由师德教风、教学基本功、教学内容、学习任务及教学效果等方面组成,并制定相应的评价表格。

  2.为了更好地体现分类指导原则,各教学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征集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本单位的教学质量评价方案。各教学单位提出的教学质量评价方案原则上由学生评价模块、领导和专家评价模块、同行评价模块和教学建设评价模块等组成,其中学生评价结果所占比重不得低于50%;领导和专家评价、同行评价和教学建设等方面的评价模块由各单位自选,所占比重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3.学校根据各教学单位评价体系,分别计算出相应得分,对不同部分的评价结果赋予不同的权重后再计算出综合评价等级。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六、评价的程序与方法

  1.任务分工

  (1)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含校领导)和校教学督导组听课和教学评价工作;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的教学评价方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教学评价工作。

  (2)教务处在每学期末从教务管理系统中导出并整理教学评价的基本数据,反馈至各教学单位,由各单位按照自行确定的评价方案统计出评价结果并报送教务处,经审核后将结果提交校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做出最后结论。

  2.信息采集

  (1)学生评教信息采集:学生评教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分别在学期中期和后期对不同结课时间的理论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网上评教。

  (2)领导和专家评教信息采集:以各教学单位院(部)教学督导组评价为主,结合学院(部)领导、系(部、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听课,以及校领导、教务处、学工部、人事处、高等教育研究室主要负责人,以及校教学督导组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由各教学单位安排本单位领导、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和教学督导组专家听课任务,并将评价结果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中。

  (3)同行评教信息采集:在期中教学检查阶段,系(部、教研室)、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互相听课,同行教师作为“同行评价者”对被听课教师进行教学评价。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及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每一位任课教师进行经常性听课检查,并定期对教师的教案和课程进度、执行教学大纲情况进行检查。

  (4)在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组织的讲课比赛、教学观摩活动中,对教师的教学评价信息可作为该教师的评价结果。

  (5)若个别教师评价数据中缺少领导和专家评价、同行评价等评教信息,应由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在本学期教学情况以及参与教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在征求其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评教分数,并提出工作总结报告。将评价结果提供给教务处质量科。

  (6)各院部评价结果上交教务处的时间为下一学期的第二周前。

  (7)对教师的最终评价结果为一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评价。

  3.评价结果计算

  (1)根据各学院(部)上报的方案,按照各教学单位方案中的学生评价和其他模块评价的权重进行计算统计。

  (2)认定评价等级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100))、良好([75,90))、合格([60,75))、不合格((0,60))四个等级。原则上学年学生评教平均分低于90分的教师,综合评价等级不能为优秀。

  (3)凡出现Ⅱ级教学事故,评价等级自动降低一级;出现Ⅰ级教学事故,评价等级自动降低两级,无级可降时定为不合格。具体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参看《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4.评价结论的使用与存管

  (1)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项目申报、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和考核等资格审查和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实施细则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2)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应对原始评价资料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

  七、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