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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听课制度

作者: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6-11-25

教字〔2016〕39号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深入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教学管理人员和广大教师义不容辞的职责。为了及时把握教学工作现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学校的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

  校领导,各学院(部)领导,校教学督导组专家,各学院(部)教学督导组专家,系(部、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教务处、学工部、人事处、高等教育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教务处其他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和各学院(部)其他教学管理人员。

  二、听课范围

  1.检查性听课:列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类课程,重点是教师开设的新课程、新上岗教师所开设的课程、各专业主干和核心课程、双语课程及校级精品课程、北京市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课程。

  2.评比、竞赛性听课:参加学校和各学院(部)组织的教学优秀奖评选和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的教师所授的课程;计划申报各级教学名师的教师所授课程;计划申报各级精品课程的课程。

  三、听课内容

  1.教学准备情况(教学计划、课件、教案、讲义、实验准备等)。

  2.教学态度、师德和仪表风范等。

  3.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

  4.学生出勤、课堂教学纪律情况。

  四、听课要求

  1.校领导每人每学期至少听课2学时。

  2.学院(部)领导、系(部、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3.校教学督导组专家听课范围应覆盖全校上一学期学生评教成绩排在后5%的教师所授课程、新上岗教师所开设的课程,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优秀奖评选和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的教师所授的课程,计划申报校级以上教学名师的教师所授课程,以及计划申报校级以上精品课程的课程。对于上述课程,校教学督导组专家原则上应在一学期内至少听两次课。必要时跟踪听课。

  4.各学院(部)教学督导组专家每学年听课量由所在学院(部)制定,听课范围要求覆盖该学院该学年开设的所有课程。

  5.教务处、学工部、人事处、高等教育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6.教师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7.各学院(部)其他教学管理人员听课量由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8.听课人员每次听课至少听完一节课,不得中间离开。

  9.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校教学督导组专家在全校范围听课,听课时间、地点、课程、班级由教务处安排;院(部)领导、各学院(部)教学督导组专家、系(部、教研室)领导、教师和学院(部)其他教学管理人员听课,由本院(部)、系(部、教研室)安排。

  10.听课人员听课后请登陆教务处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把对课程的评价与评语填写在网上,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校领导、各学院(部)领导、校教学督导组专家、各学院(部)教学督导组专家、系(部、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以及教务处、学工部、人事处、高等教育研究室主要负责人以领导或专家身份进行评价;教师以同行身份进行评价。

  11.听课人员对突出的问题要及时向学院(部)和教务处反映。

  五、听课评价结果处理

  教务处将定期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听课评价结果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将汇总信息报有关校领导,并反馈给各院(部)作为改进教学和考核教师工作质量的依据。必要时,教务处和各学院(部)应组织相关教学研讨活动,以便教师能够及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