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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作者: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6-11-08

  

  北建大校发〔2016〕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北京建筑大学的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建筑大学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北京建筑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审议、指导的学术性工作机构。

  第二章 组织构架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教育教学思想明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学术思想活跃、能及时了解当代科学技术和教学研究成果信息,热心并积极投身学院的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的人员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

  第五条 校长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管教学的校长任教学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其他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聘任。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产生办法

  1. 委员会每四年换届,任期满后即予调整或重新组建。其中以院(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领导身份进入委员会的委员调离岗位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以专家身份进入委员会者,必须是教授、副教授,该类委员如退休,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 在委员会换届时,各院、部、处根据学校下达的人选推荐指标确定上报候选人名单,报告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校长办公会如认为必要,可以直接提出委员会人选。

  3. 需要增补、更换委员会委员时,由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批准。

  4. 根据需要,委员会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和业务指导机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对专项教学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工作。分委员会或业务指导机构,除由委员会指定外,应参照本章程组成。

  第八条 各院(部)可根据本章程设立相应机构,在院(部)主任领导下开展有利于提高本单位教学质量的工作。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的教学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方案、规章制度和各项教学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指导和审定各院(部、中心)制定各专业培养计划及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实验室建设、学风与教风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教学质量管理、教学评价和学生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议教改实施项目(包括教育科研和教材建设)并组织检查、验收,评定各项教学研究与实践成果。

  第十三条 审议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收集、研究、分析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各方面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负责向学校提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审查意见,实行委员会针对教师教学质量的“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审议主管教学校长提出的年度教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接受校长委托,审议与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与教学相关的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审议学校重大教学事项,并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研究、讨论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运行和实施的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议题

  1. 委员会审议事项由委员会主任提议;主任可根据议题性质,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

  2. 委员会对审议事项需做出决定时,表决方案可由委员会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特殊情况下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严格执行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直接对学校负责,不代表所在基层单位的意见,对于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未经委员会允许,不得在会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得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中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违背公正公平原则,搞不正之风,委员会有权对其提出批评,或建议学校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建院办字〔2005〕第23号附件1)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