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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加强专业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 发布日期:2017-11-02

北建大教发〔2017〕7号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加强专业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建筑大学   

  2017年11月1日

  

  专业认证是专业性认证机构针对高等教育机构开设和各类专业性教育实施的专门性认证,由专门职业协会会同该专业领域的教育工作者一起进行,主要是对学生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专业的持续改进、师资队伍、课程体系,以及支持培养目标达成的实验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的评估,旨在为相关专业技术人才从业提供预备教育质量保证。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和北京市教委《关于开展2017年市属高校一流专业遴选建设的通知》,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的步伐,充分发挥专业认证的作用,不断提高我校各专业的办学质量,学校就加强专业认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体目标

  第一条  通过专业认证明确各专业建设的标准和基本要求,改善教学条件,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和专业化发展;促进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体系的建立。

  第二条  通过专业认证密切学校专业教育与相关行业的联系,改善我校各专业教育的产业适应性,增强为相关行业界提供合格人才的功能。吸引行业界参与各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培养方案的制定、培养过程的改进与培养成果的验收。

  第三条  通过专业认证推动我校专业教育改革。根据专业标准,特别是核心指标,为课程教学和改革提供明确的导向。

  第四条  通过专业认证促进我校专业教育的国际交流,提升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国内外竞争力。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五条  以国家认证标准为指南,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为先导,以产出导向、学生为中心、持续改进的认证理念为引领,以校院两级自评为基础,探索建立基于产出导向的培养体系,完善促进培养质量提高的体制和机制,不断增强我校工程类专业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影响力和社会贡献度。

  第六条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以教育部《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为依据,查找学校各专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改革,提高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遵循全面启动、分步推进、优先投入、成果受益原则,有目标、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地推动我校专业认证工作。市级以上特色专业、卓越工程师计划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办学历史长的专业要优先申请认证。

  第四章 专业认证类别

  第八条  专业认证包括4类。

  (1)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专业评估(认证);

  (3)ABET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4)AACSB(The Association to Advance Collegiate Schools of Business)、德国ASIIN评估、欧洲工程教育认证联盟(ENAEE)的工程教育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五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深入学习、全面理解《工程教育认证》通用标准、专业补充标准及其他认证标准的内涵。加强对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专业认证知识的培训,按照专业认证的标准逐项自查、自评,找出差距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为后期的专业认证工作打下基础。

  第十条  以专业认证为抓手明确我校专业教育改革的方向,深化课程体系改革,促进教师教育观念转变,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完善课程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以专业认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基础建设,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培养符合学校定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合格本科毕业生。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专业认证工作的宣传,充分认识专业认证的意义和重要性。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加强专业认证的组织领导。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组织、检查和督促全校的专业认证工作;研究解决专业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专业认证工作的重要文件、自评报告等主要材料。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的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专业认证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学院要认真研究专业认证的标准和程序,并依此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和持续改进计划,按计划开展相关专业的认证申请、自评自建和迎评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必须及时给专业认证工作提供必需的软、硬件支持。承担认证专业教学任务的学院必须积极配合专业认证工作,第一时间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确保质量。

  第十六条  申请专业认证学院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前期工作情况,研究、确定下阶段工作,要定期汇报工作进展与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相关专业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其职责,把握专业认证标准,切实做好专业建设等各项工作,积极参与专业认证申请、校内自评、专家进校考察和考察汇报等各个环节。

  第十八条  教务处切实做好全程跟踪工作,对迎接专业认证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专项督察监控。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根据专业认证“优先投入”原则,学校对申请专业认证的专业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已获得认证申请受理的专业,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学校均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证其各项建设需求。

  第二十条  根据专业认证“成果受益”原则,学校将通过专业认证视为专业建设的重大成果,对成功通过专业认证的专业,学校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