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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督导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2017-11-02

  北建大教发〔2016〕28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工作督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督导办法。

  第二条  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督导机构是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监督和咨询机构,对我校的本科人才培养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咨询指导,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持续改进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督导工作机构由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督导委员会(下文简称校教学督导组)和院(部)教学督导组(下文简称学院教学督导组)构成,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齐抓共管,各有侧重。

  第四条  校教学督导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办公地点设在教务处,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校教学督导组由11—19位督导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各院(部)推荐,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遴选确定,拟选人同意后签署聘任协议,聘期1—2年。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由5—7位督导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各学院(部)按照专业设置和教学工作需要确定,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须为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学院教学督导组确认名单需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组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全过程进行督导,工作职责如下:

  1.对学校的整体教学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检查、指导全校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过程、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专业规划、教学(专业)评估、师资队伍、教学资源配置、教学环境等,进行调研、检查、评价、咨询等,提出改进的建议。

  2.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教学督导、检查、调研、论证等工作。

  3.定期组织教师或学生座谈会,参加学院教学督导组座谈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各学院(部)、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分课时即12次课(以基础课程为主),每月自行开展教学听课情况交流会。

  5.对督导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并定期形成督导报告,报教务处备存。

  6.完成基础课程的课堂听课、试卷抽查、教学大纲、教案等教学检查、抽查工作。

  7.检查并发现各教学单位在教学过程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

  8.参与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检查、教学评价、教学评优等工作,指导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检查、教学评价、教学评优等工作。

  7.严格遵守督导工作规章制度和纪律。

  8.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教学质量工程工作。

  第八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侧重本院(部)本科教学全过程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职责如下:

  1.参照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安排,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开展督导工作,形成学院(部)督导报告上报院(部)、教务处及校教学督导组。

  2.定期对本院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分课时即12次课;

  3.参与学院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包括开学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等),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效果、授课质量等情况,指导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配合学院教学工作重点,参加学院安排的教学专项检查工作,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深入系(部、教研室)和实验中心(实验室)等基层教学组织开展本科教学工作调研,参加学院组织的师生座谈会和期中、期末教学分析会等,收集和及时反馈各基层教学组织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6.参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为教学评优和评奖等工作提供参考;

  7.对学院开展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研室活动、集体备课、观摩教学、教学竞赛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8.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交流听课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领导通报。学院领导,特别是主管本科教学的领导,负责对教学督导组的具体指导。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为学院教学督导组联系单位。

  第四章任职资格、权利、义务

  第九条  校教学督导组和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下文简称教学督导组成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拥护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主动、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2.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有良好的教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有较强的教学评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教学工作一线经验的教授,或是具有教研室主任及其以上教学管理经历的副教授,或是具有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处级及以上干部。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教学督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5.时间充裕,能坚持正常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教学督导任务。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需要根据学校教学督导组、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按时参加各类活动,完成各项工作。每年年终,教学督导组成员应根据工作情况总结本年度个人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有权对课堂教学、导师制等各种教学和管理进行督导,并根据工作程序调阅各类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其中包括教师的备课笔记、教案(或讲稿)、教学日历、成绩记录、作业、试卷等。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有权在校、院(部)内进行各项教学调研及检查活动,可按程序召开教师和学生的教学座谈会,监督学校和学院(部)有关教学管理的规定和措施的情况。

  第十三条  校教学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开学召开1次主任、组长会议,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反馈信息,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办公地点等保障措施保障校教学督导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工作津贴由教务处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在职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圆满完成考核期的督导工作任务,可申请并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后,减免考核期20%的课堂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 各学院教学督导组的考核及待遇由各学院(部)自主确定。

  第五章督导方式

  第十八条  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由全过程督导试点转为全过程督导。校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整体规划、教学工作重点、行业评估和认证机构计划等,有针对性地对专业培养规划、专业培养方案、教学(专业)评估、专业认证等,进行内部评估和咨询。

  第十九条  院(部)督导组根据结合专业特点和院(部)工作重点,制定院(部)督导实施细则。细则应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设计、教学资料、师生座谈、往届毕业生访谈等。细则应明确督导检查方式、考核观察点、评价指标等内容,尽可能量化。

  第二十条  院(部)督导实施细则经校督导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校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校、院(部)两级督导工作,并对院(部)督导委员会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形成学校和院(部)督导联动机制。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学工作督导办法》(建院教字〔2012〕27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