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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作者:质量科 | 发布日期:2016-01-23

北建大教发〔2016〕25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对从事教学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优秀奖授予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教学人员。

  二、评奖时间与方式

  第三条  校级教学优秀奖每两学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教学优秀奖以形成性评价为主,重教学过程考核,并采用教师自评,专家、管理人员、同行评价(随堂听课、座谈等),学生评价(问卷调查和学生座谈会等),试卷分析等方式进行。每届评选工作在评定学年的第一学期,由各院(部)初评和推荐申报,学校人才培养督导委员会和教务处组织历时一个学期的考察和评审,在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讲课比赛,确定最后评比结果。

  三、评奖范围

  第五条  凡我校正式教师(包括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辅人员、“双肩挑”干部),且承担教学工作达到聘任标准、学年考核合格者均可参加评奖。

  四、评奖条件与名额

  第六条  在下述各方面或某几个方面成绩突出:

  1.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观念,教学指导思想明确,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

  2.教风端正,严格要求学生,教育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

  3.主动承担教学工作,近两年讲授课程不低于2门(基础和公共基础课,至少独立讲授一门必修课),年授课工作量不低于本单位的平均教学工作量。

  4.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有明显成效。

  5.在学科、专业、课程、教材、教学资源库、题库和教学文件等建设中做出较大成绩。

  6.认真备课,教案撰写符合《北京建筑大学教案编写基本要求》。

  7.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反映良好,学生成绩优良率较高。

  8.重视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近两学年来有较好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负责或参加实验室建设的教师按下列条件评奖:

  1.对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实验项目的设计、改革与创新有独到见解,达到国内同类院校先进水平,并有较高水平(校级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包括教学成果奖、教研和科研立项、发表论文等)。

  2.在贯彻自力更生、勤俭办学方针的实验室建设工作中做出较突出贡献的(如自行设计、开发实验设备,或者在实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中节省国家投资并收到明显经济效益)。

  3.对实践教学的设计、创新与改革,以及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做出突出成绩的(如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的)。

  第八条  在评选当学年和前一学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评奖:

  1.拒不接受教学任务或不服从本单位教学任务统筹安排的。

  2.受到学校书面通报批评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3.出现教学事故、或不遵守教风规范且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评奖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获奖者应确实是在教学工作中公认取得优异成绩者。为保证评奖质量,全校及院(部)获奖人数一般控制在教学第一线有教学任务人数的10%以内。院(部)内指标名额的分配由各院(部)按各系(部、教研室)、实验中心(实验室)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五、奖励等级

  第十条  教学优秀奖是对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最高奖励,本奖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一条  根据第七条中的8个评奖条件,视其工作表现、成果水平、效果及影响划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级别。

  六、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教师本人申报或学院(部)、系(部、教研室)、实验中心(实验室)推荐(第一学期开学初)。

  第十三条  系(部、教研室)、实验中心(实验室)审查、筛选,并将结果报送学院(部);学院(部)内组织同行、专家及管理人员随堂听课(第一学期)。

  第十四条  学院(部)结合学院期中教学检查发放、统计和分析调查问卷(第一学期)。

  第十五条  学院(部)初评并在全院(部)公示;将初评结果及全部申报材料上报教务处(第一学期第十八周前)。

  第十六条  教务处审核并确定参加校级评选的初始候选人名单(第二学期开学初)。

  第十七条  由教务处安排校内领导、学校人才培养督导委员会专家随堂听课;学校人才培养督导委员会专家对初始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参加教学优秀奖公开课(即教学演示)教师的名单,并在全校公示一周(第二学期)。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教学优秀奖公开课(即教学演示)活动,由校领导,各学院(部)领导,教务处、人事处、学工部和工会、宣传部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以及学校人才培养督导委员会专家、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投票评分;满分在100分的情况下,原则上学校领导和人才培养督导委员会专家所评分数占40分,各学院教学院长占30分,各学院教师代表所评分数占20分,学生代表所评分数占10分。教学演示比赛时,各学院(部)应派出不少于5名以上教师到场观摩,要求入校未满3年的新进教师和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必须到场参加观摩(第二学期)。

  第十九条  教务处对评选结果初审,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公示后以校发文形式公布校教学优秀奖评选结果(第二学期期末)。

  第二十条  每届的评选工作为期一年,由各院(部)和教务处分别组织进行,教务处负责评选及结果的材料整理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推荐参评教师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建筑大学教学优秀奖申报表》一份。

  2.参评教师上一学年的教学工作总结。

  3.参评教师的教案(至少一个学期的内容)。

  4.近两学年内的教学论文,获得教学成果奖,以及参加教学研究、教学改革项目、编写教材等教学成果。

  5.被推荐教师的院(部)测评评分表。

  七、公示与异议

  第二十二条  评选结果均须公示。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为10天。对获奖人员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异议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先将异议通知院(部)等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到教务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决。在异议期截止前,推荐单位未对异议项目提出处理意见的,取消相关人员获奖资格。

  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八、奖励

  第二十四条  教学优秀奖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获奖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由学校统一发放。教学优秀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教学优秀奖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聘任考核、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及奖金,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九、监督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教学优秀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全体教师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6年1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