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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作者:教学运行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10-18

北建大校发[2017]29号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学士学位按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以及建筑学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  原则上,学校每年1月和7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学位授予工作。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学院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汇总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核汇总《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汇总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等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本校具有学籍的本科毕业生,且同时达到下述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关于绩点的有关规定详见《北京建筑大学实施学生成绩绩点制办法》);

(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补授学位。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条第三款外,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含)及以上处分;

(二)凡被认定为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存在其他学术舞弊造假行为。

(三)凡因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诚信问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一般不接受其学位申请。但对在修业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违纪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经学院学生工作审核、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确已积极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接受其学位申请。

1、在毕业前最终综合排名在专业前25%者;

2、考取国内外高校的研究生(国外高校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可学历的学校为准);

3、有其他特别突出表现或贡献者,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受到累计处分的学生。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学术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位。

第八条  结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需首先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获得毕业证书,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往届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院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由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上交教务处,再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学校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学校每年安排两次受理结业换毕业事项,时间分别在4月、10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九条  如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3级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建筑大学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