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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辅修管理规定

作者:教学运行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07-09

  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辅修管理规定

  (2017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适应新常态下国家和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多样化人才的需求,增强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让一部分学业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就业竞争力,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学生可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修读辅修专业,为规范学生辅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辅修专业的设置

  1.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系经教育部审定批准的学校现有专业。

  2.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系跨学科门类,面向全校开设。

  二、申请辅修的条件

  修满主修专业四个学期,学习成绩良好,学有余力,且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包括补考合格),且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在籍本科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自己兴趣和学校开设的辅修资源条件,依据辅修培养计划的要求,可再选择一个不同学科类别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三、申请辅修专业的手续及程序

  1.每年6月15日—6月20日为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时间。凡具备辅修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到其所在学院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同意后,统一于6月20日前将辅修学生名单送交教务处审核。《辅修专业申请表》分别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各存档一份。

  2.教务处审核汇总后于6月底公布辅修专业学生名单和各辅修专业课程安排,并将辅修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及辅修专业开课学院。

  3.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须单独交纳培训费,培训费按学科门类和课程学分收取(文科类100元/学分、理工类150元/学分)。修读辅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将培训费存入财务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不按期交纳培训费的学生,将取消其辅修资格,终止其辅修专业学习。若学生中途自己终止辅修学习或按学校规定缺课1/3者,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四、辅修专业教学与成绩管理

  1.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辅修专业。

  2.辅修教学任务由教务处与主修专业教学任务同时下达,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并按一定额度支付任课教师课酬。为保证辅修教学质量,开课单位应安排责任心强且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讲课任务。

  3.辅修专业实行单独开班上课。单独开班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晚间、双休日或假期,辅修专业班级以20人为单独开班底线。辅修课程的教学要求、考试要求与主修课程要求相同。

  4.经批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每学期辅修专业开课前,凭“辅修专业听课证”到财务处一次性交纳该学期辅修课程规定的学费,凭交费收据到辅修专业开设院办理本学期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其辅修资格,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5.辅修专业的课程与其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所占学分可在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另选其他课程替代,以满足辅修专业总学分要求。

  6. 辅修的课程考试由院(系)组织;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考试未通过者可以免费补考一次;仍不通过者,提出申请,缴纳相应费用后,可参加重修重考。辅修成绩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管理,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7.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不少于4门课程的学习且未达到辅修专业要求,可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课程修读证明”。学生辅修专业成绩、学分计入“辅修专业成绩单”,并记入学生档案。

  8.学生辅修期间,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如主修专业成绩已影响到毕业或学位,学生应终止辅修学习,其已取得辅修专业学分的课程成绩,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五、辅修专业证书发放

  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考试,成绩合格,且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可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注:“辅修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完成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且毕业答辩通过者,且同时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授予条件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为跨学科门类辅修的,可同时申请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六、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