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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管理办法

作者:教学运行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6-01-22

  北京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管理办法

  北建大教发〔2016〕18号

  为深入实施北京建筑大学本科人才培养综合改革,推行本科生学分制教学与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提出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个体自主选择学习内容为核心(自主选课制),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量单位,以取得最低要求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允许学生在一定时间内灵活选择学习进程(弹性学制),并由相关教师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辅导(导师制)的教学管理制度。

  2.实施学分制旨在大力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当前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的发展要求。

  3.实行弹性修读年限,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修读年限为3-7年(五年制学生为4-8年)。

  4.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内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二、课程与选课管理

  1.公共基础类课程要求。公共基础类课程(如政治、英语、数学、计算机、体育等)原则上实行全校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周期、课程内容、教学进度、教材,为了满足学生修读课程需要,各教学单位应尽量每学期滚动开课。

  2.课程容量。各类课程的课堂容量原则性要求:

  (1)通识教育课的课程容量和实际学生比最低为1.2:1—1.5:1,原则上须由多个教师开设;

  (2)大类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课开课容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照(1)执行。

  3.课程教学运行质量。所有开设课程实行归属管理,如果开课单位确系师资紧张,可与相关学院协商安排解决,确保课程正常开出。各教学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查每学期的课程开课计划,各专业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并备案的程序。

  4.教学任务填报。为保证后续选课过程顺利实施,各开课单位负责人、系(部)主任必须严格准确地完成本单位课程任务的填报工作。课程任务填报应包括课程信息维护、课程性质、课程属性、主讲教师、上课周次、周学时、课堂容量、教室要求、限制年级、限制专业、先修课要求及课程其它特殊参数等设置。

  5.学生选课原则。学生修读课程要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必须首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其它课程,学生每学期选课(含重修课程)学分量应参考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而定,原则上每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总量最高不超过30学分,前两年每学期所选课程学分量一般不得少于16学分。

  6.选课导师制。学习导师是学分制的必要组成部分,由各学院委任优秀教师担任,在选课和学习过程中全程为学生提供课程信息服务和选课方面的指导。

  7.注册选课制。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并交纳学费之后才能参加选课,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为初选、试听、补退选三个阶段。初选完成后,新学期开学前二周为试听和补退选时间(大一新生入学后应在正式上课之前完成选课,课程试听与改退选时间为1周),学生选课名单一般在开课第三周最终确定完毕,选课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所有课程预选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方可开班,各类课程开班最低人数原则为10人,初选阶段课程选课人数不足时,学生要及时改选其它课程。学生重修课程,应在开学初补退选阶段进行选课。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

  1.课程成绩记载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法记载,及格成绩为60分,课程成绩学分绩点计算参考《北京建筑大学实施学生成绩绩点制办法》(见附件)。

  2.补考与重修。(1)必修课程及必修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一次补考,如补考不及格,则必须进行重修,重修考试及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选修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重修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申请免听该课程或部分内容,若该课程有实验环节,则实验教学部分必须正常参加。(2)在容量可满足的情况下,允许学生对已修读且已获取学分的课程进行重修,课程最终成绩按最高成绩计算。

  3.特殊学分认定。主要针对转专业、专升本、学籍异动等情况以及参与校际交流合作的学生及其已修课程的学分互认。各类学生之前已修或在修的课程和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备案。

  四、毕业、获得学位、结业与肄业

  1.毕业要求。学业标准分为毕业、结业、肄业,相应的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规定的最低限定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未完成全部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获得结业证书。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相差学分达到专业总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在校学满至少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2.学位授予。符合毕业条件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北京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有关管理规定者,无重大学术违纪,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3.证书补办。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时,学生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补办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时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档案馆审核后出具证明。

  五、附则

  本办法经2016年1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建筑大学实施学生成绩绩点制办法

  

  

  附件:

  北京建筑大学实施学生成绩绩点制办法

  成绩绩点制是目前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之一,通过绩点制方法对学生学业进行考核,有利于促进学生整体、全面、均衡发展,促进我校学籍管理向学分制管理过渡。我校实施学生成绩绩点制办法如下:

  一、成绩绩点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是:

  成绩          绩点

  90-100                    4.0

  85-89                      3.7

  82-84                      3.3

  78-81                      3.0

  75-77                      2.7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0

  60以下                        0

  重考及格成绩             1.0

  二、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1. 一门课程的绩点数=学分数*绩点

  2. 平均学分绩点 = 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即平均学分绩点="

  三、奖励绩点: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平均学分绩点(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必修)计算值的基础上根据相应奖励值进行累加计算,累加后的平均学分绩点仅限在申请学位时使用。

  1. 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学金,奖励值0.2;获得一次及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一等奖或二等奖,奖励值0.1;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三等奖,或两次及以上校级学习优秀单项奖学金,或一次综合奖学金三等奖和一次校级学习优秀单项奖学金,奖励值0.1。

  2. 国家级学科竞赛(含体育竞赛单项前4名)获得一、二、三等奖,奖励值0.2,省部级学科竞赛(含体育竞赛单项前4名)获得一、二、三等奖,奖励值0.1。

  3. 获得院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励,奖励值0.1。4. 毕业学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学历教育),被有关高校录取者,奖励值0.1。

  注:上述4项中每项中存在多种情形的只按一次计算,4项之间可以进行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