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学实施学生成绩绩点制办法
北京建筑大学实施学生成绩绩点制办法
(2017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成绩绩点制是实行学分制下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之一,通过绩点制方法对学生学业进行考核,有利于促进学生整体、全面、均衡发展,促进我校学籍管理向学分制管理过渡。我校实施学生成绩绩点制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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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
绩点 |
90-100 |
4.0 |
85-89 |
3.7 |
82-84 |
3.3 |
78-81 |
3.0 |
75-77 |
2.7 |
72-74 |
2.3 |
68-71 |
2.0 |
64-67 |
1.5 |
60-63 |
1.0 |
60以下 |
0 |
二、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1. 一门课程的绩点数=学分数*绩点
2. 平均学分绩点 = 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即平均学分绩点="
三、奖励绩点: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平均学分绩点(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必修)计算值的基础上根据相应奖励值进行累加计算,但累加后的平均学分绩点仅限在申请学位时使用。
1. 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学金,奖励值0.2;获得一次及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一等奖或二等奖,奖励值0.1;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三等奖,或两次及以上校级学习优秀单项奖学金,或一次综合奖学金三等奖和一次校级学习优秀单项奖学金,奖励值0.1。
2. 国家级学科竞赛(含体育竞赛单项前4名)获得一、二、三等奖,奖励值0.2,省部级学科竞赛(含体育竞赛单项前4名)获得一、二、三等奖,奖励值0.1。
3. 获得院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励,奖励值0.1。
4. 毕业学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学历教育),被有关高校录取者,奖励值0.1。
注:上述4项中每项中存在多种情形的只按一次计算,4项之间可以进行累加。
本办法自2017级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