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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作者:教学科 | 发布日期:2017-09-04

 

北京建筑大学
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北建大教发〔20163
一、总则
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是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学校实现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总体设计蓝图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的基础性文件。专业培养方案包括指导性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执行计划,反映了学校和各个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是学校组织教学、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人员编制、计算教学工作量、进行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文件。因此,培养方案的修订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前瞻性和稳定性,同时要不断适应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需要,适时地进行调整、优化。为了加强对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完善和优化与我校人才培养定位相适应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二、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
(一)指导性专业培养方案是培养一届学生的教学总计划,应在申请新增设专业时制定,在学生入学前发布执行。培养方案制定后必须要稳定一个时期(至少一届学生),除最后一学年专业课阶段外,原则上不准做大的变动。培养方案应根据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按照国家或学校的有关规定适时地进行全面修订。
(二)学校成立修订培养方案领导小组。其中校长为组长,主管教学校长为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总负责人,教务处处长为培养方案设计总负责人,学生工作部部长负责学生教育环节和课外活动计划的审查。
(三)教务处负责主持全校各个专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收集培养方案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协调有关调研工作;
2、主持制定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与工作计划,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
3、研究和提出课程体系设计或调整方案,确定培养方案标准格式;
4、组织院、部和职能部门之间,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之间,课内与课外之间,以及专项课题的调研、研讨、协调和交流;
5、汇总各个专业培养方案的文稿及统稿工作,向各学院和专业提出修订要求;
6、组织培养方案的审查、评审和总结,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
7、审查通过后编印全校各个专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其汇编。
(四)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与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修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与修订原则;
2、修订培养方案的基本思路;
3、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与基本要求;
4、学制与学期进程安排;
5、课内总学时与总学分的规定;
6、课程体系结构与课群平台设计方案、学时构成及比例;
7、实践教学环节与课外安排方案;
8、培养方案基本格式;
9、培养方案修订工作计划、质量标准与时间要求等。
(五)各学院(部)成立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各学院按专业组建培养方案设计小组。其中各学院培养方案工作组组长为院长,副组长为主管教学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具体设计人员应为各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各学院工作组的职责是:按照学校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与工作计划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培养方案执行经验,研究、起草和设计专业培养方案;按照教务处发布的统一格式编制培养方案相关文件;送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本专业外校专家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调整修改;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各学院教学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
(六)各专业指导性专业培养方案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批准,主管校长签字后下发执行。教务处负责通过《教学一览》形式印发给有关师生参考。
三、培养方案(含中英文对照)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基本信息;
(二)培养目标和特色;
(三)主干学科;
(四)主干课程;
(五)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六)毕业学分要求;
(七)各类课程结构比例;
(八)教学进程表;
(九)毕业生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及实现矩阵;
(十)指导性教学计划;
(十一)主要课程逻辑关系结构图;
四、培养方案的质量标准
(一)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要求,紧密围绕学校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具有鲜明建筑特色的高水平、开放式、创新型大学的办学要求,按照学科专业建设和结构调整计划,保证课程体系与实践教学体系设计科学合理,课程内容先进、充实,突出学校为城市建设服务的特色,突出学校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知识结构特色,结合社会发展和行业人才需求发展的要求。
(二)要以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为根本宗旨,建立从学生入学教育,到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课内外教育活动,直到学生毕业离校的全过程、全方位的教育教学过程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学机制,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科学、合理地处理好基础与专业课程的关系,处理好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必修与选修、教与学等方面的关系。理论教学总学时和实践教学总学时(周数)符合学校要求,各类课程比例关系合理,基本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四)各学年、各学期总学时和周学时分布均衡,充分保证实践教学、课外活动和学生自我学习与发展的空间,对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具有突出的引导作用。
(五)设计文件格式规范、文字清晰严谨、数字准确。
(六)课程体系与结构、课程平台或课群(组)、课程内容与教学形式及考核方式具有专业特色。
五、培养方案的执行
(一)指导性专业培养方案即为法律性教学文件。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教学大纲、制定教学执行计划和课程表,合理配备师资力量和各项教育教学资源,认真开展教学活动和组织教学管理。
(二)教学执行计划是各指导性专业培养计划的综合执行计划,是在校学生的年度或学期教学总计划,由教务处在教学年度前或学期前一学期制定,并由各院部核审。教学执行计划中各门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学时、学分、周学时、开课学期等,须与培养方案保持一致,未经批准,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每学年第二学期前8周,各院、部要按照各个专业的培养方案,认真研究各专业的教学任务,做好准备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个别调整的,必须在每个学年第二学期的第8周以前提出,并提交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名的培养计划变更申报表,论证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并注明是改动培养计划还是仅改动下一学年或下一学期的执行计划,于第8周将论证报告送教务处教务处。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进行审核,经教务处长批准后方为有效。因个别调整牵扯到其它教学单位或教学环节的,应由调整单位的教学秘书负责联系,由教学科协调。
(四)每学期的第4—5周,教务处发放下一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草案,各院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进行核对,于第8周将核对后的执行计划草案返回到教务处,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进行审定制定教学任务书;教学执行计划审定之后一般不允许再有任何变动。
(五)教务处依据教学执行计划,于第9周下发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书,各院配备教师和教学资源后,于第10—11周将配备好教师的教学任务书返回到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安排课表并于第20周之前下发下一学期课表。
(六)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是学校规定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完成的教学基本任务。承担这些任务的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队伍,提供条件,保质保量完成,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教学组织和运行,否则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执行责任。
(七)未列入教学执行计划的课程、环节或未经审批同意的课程变动,一律不予安排。
六、附则
(一)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开始实施,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