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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考风考纪考务工作要求的通知

作者:教学运行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12-22

教字〔2017〕51

 

各学院: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考试过程,保证考试质量,严格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依据《北京建筑大学试题考卷及考核资料管理办法》、《北京建筑大学课程考核实施细则》、《北京建筑大学监考职责》以及《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对考试期间的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规范出题环节

集中考试课应同时制出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内容及计算参数有所区别(区别率不小于30%),但难度、份量、分值标准基本一致的A、B两套期末考卷(期中考试仅出一套);非集中考试课和考查课只出一套期末考卷。选修课可根据教学需要制出阶段测验用考卷。重考考卷应与正考考卷的难度、份量、分值标准基本一致。连续三年的考卷试题区别率不低于30%。开卷、半开卷的试题及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学生携带的考试资料上直接抄录到的内容。所有考卷均应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了提高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别度,期末考试试题应尽可能采用题库组卷,实行统一命题、统考、统批的办法。

二、严审考核资格

1.未经批准,所修课程中,擅自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规定量的1/3者,取消当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任课教师应在结课当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

2.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凭考试证件(学生证或校园多功能卡)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无考试证件者不许进入考场。

3.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须申请缓考。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缓考学生有责任主动与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联系缓考课程考核的有关事项。

三、严守监考职责

1.监考人员不能无故缺席监考,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工作的,务必在考前(至少提前三天)向系(部、教研室)或学院(部)提出,并找到替补人,并在考前报告教务处。监考人员未按时到达考场,按教学事故处理。

2.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十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前组织工作,包括查验考生证件、布置考场座次等。禁止学生自行安排考试座次。

3.除特殊情况外,封闭式活动桌椅应桌斗朝前,连排桌椅同排的两个考生之间至少空出2个座位。

4.开卷考试,除任课教师允许学生携带的材料以外,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等具有接收或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入场。

5.监考人员可以携带手机,但需要保持静音或关机,不得在考场看手机、看书报、做试题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能无故离开考场,任何情况下,考场内不得出现无监考情况。

6.监考人员要在考场内适时巡视,随时监控考场情况,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等现象的发生。

7.考试时间以“考试安排表”要求为准,一般为2节课(95分钟),课间不休息,主监考负责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时间和抓紧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

四、严肃成绩评定

1.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一般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各占50%,特殊课程可上下浮动10%。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的比例应与教案、大纲、教学日历相一致。已向学生公布的成绩考核评定方法,如与上述要求不一致,以公布的为准,下学期的成绩评定按此要求执行。

2.缓考课程成绩记为“缓考”。缓考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考核,可参加第一次重考或参加低年级同一课程的期末考核,平时成绩可计入缓考成绩。若毕业前仍未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

3.各学院应制定统一的阅卷细则,应严格按照同一标准公正阅卷,成绩统计及审核要准确,严禁出现误评、漏评等现象。成绩应在考试结束5天内在教务系统录入完毕,最后一周考试在3天内录入完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按违纪处理。

4.成绩评定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出试卷(或实践考试)分析,各专业组织任课教师对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五、规范考核材料存档

阅卷评定分数、阅卷人填写考卷分析表等信息后,所有考卷、考核资料等应及时封存,装入专用试卷袋,由系(部、教研室)或学院(部)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考卷和考核资料应保存至学生离校后3年,专业认证或专业评估的相关课程按相应要求保存考卷和考核资料。

六、加强考风考纪教育

教务处、督导组、教务员巡视考场的同时,各学院领导班子、辅导员、班主任应深入考场,共同加强考场管理和巡视。组织各班级召开诚信教育主题班会,加强案例警示和考试诚信教育,并做好学生的考前动员,组织学生学习考试管理和违纪处分等相关规章制度,每学期在考试前组织学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使学生充分认识考试违纪危害性及其严重后果,增强诚信考试的自觉性。

七、真备考,分类做好学业指导

各学院要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和教师主导作用,以学生党支部、班级等为单位,做好组织动员,要求学生骨干发挥带头作用,模范遵守考场纪律,组织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针对学习困难学生进行“一对一”帮扶,每一名学困生要求各安排一名学业辅导负责老师和学生骨干作为联系人,分类做好相关学生的学业指导和诚信教育等工作。

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内容要求不一致时,以本文件要求为准。 

 

 

38365-365

2017年1220日